5.12 控制、极限开关和优先权


5.12.1 电梯运行控制
5.12.1.1 正常运行控制
5.12.1.1.1 这种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或类似装置,如触摸控制、磁卡控制等。这些装置应置于盒中,以防止使用者触及带电零件。
    除报警触发装置外,黄颜色不能用于其他控制装置。
5.12.1.1.2 控制装置应清晰地标明其功能,参见GB/T24477-2009中5.4或GB/T30560的要求。
5.12.1.1.3 应设置清晰可见的显示信号,使轿内人员知道轿厢所停靠的层站。
5.12.1.1.4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为±10mm。如果平层保持精度超过±20mm(例如在装卸载期间),则应校正至±10mm。
5.12.1.2 载荷控制
5.12.1.2.1 轿厢超载时,电梯上的一个装置应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对于液压电梯,该装置不应妨碍再平层运行。
5.12.1.2.2 应最迟在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10%时检测出超载。
5.12.1.2.3 在超载情况下:
    a)轿厢内应有听觉和视觉信号通知使用者;
    b)动力驱动自动门应保持在完全开启位置;
    c)手动门应保持在未锁紧状态;
    d) 5.12.1.4所述的预备操作应取消。
5.12.1.3 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
    在5.8.2.2.2情况下,轿厢到达端站前,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检查驱动主机的减速是否有效。
    如果未有效减速,驱动主机制动器应能使轿厢减速,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时,其撞击速度不应大于缓冲器的设计速度。
5.12.1.4 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预备操作控制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层门和轿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时,进行轿厢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与预备操作:
    a)通过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限制在开锁区域内(见5.3.8.1)运行。在预备操作期间,轿厢应保持在距层站20mm的范围内(见5.12.1.1.4和5.4.2.2.1)。
    b)平层运行期间,只有在已给出停站信号之后才能使门电气安全装置不起作用。
    c)平层速度不大于0.8m/s。对于手动控制层门的电梯,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驱动主机,仅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通电;
        2)对于其他驱动主机,到达开锁区域的瞬时速度不大于0.8m/s。
    d)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m/s。
5.12.1.5 检修运行控制
5.12.1.5.1 设计要求
5.12.1.5.1.1 为便于检查和维护,应在下列位置永久设置易于操作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
    a)轿顶上[5.4.8a)];
    b)底坑内[5.2.1.5.1b)];
    c)在5.2.6.4.3.4所述的情况下,轿厢内;
    d)在5.2.6.4.5.6所述的情况下,平台上。
5.12.1.5.1.2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应包括:
    a)满足5.11.2要求的开关(检修运行开关)。
    该开关应是双稳态的,并应防止意外操作。
    b)“上”和“下”方向按钮,清楚地标明运行方向以防止误操作。
    c)“运行”按钮,以防止误操作。
    d)满足5.12.1.11要求的停止装置。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也可与从轿顶上控制门机的能防止意外操作的附加开关相结合。
5.12.1.5.1.3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应至少具有IPXXD(见GB/T 4208)防护等级。
    旋转控制开关应采取措施防止其固定部件旋转,单独依靠摩擦力应认为是不足够的。
5.12.1.5.2 功能要求
5.12.1.5.2.1 检修运行开关
    检修运行开关处于检修位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使正常运行控制失效。
    b)使紧急电动运行控制(5.12.1.6)失效。
    c)不能进行平层和再平层(5.12.1.4)。
    d)防止动力驱动的门的任何自动运行。门的动力驱动关闭操作应依靠:
        1)操作运行方向按钮;或
        2)轿顶上控制门机的能防止意外操作的附加开关。
    e)轿厢速度不大于0.63m/s。
    f)轿顶上任何站人区域(见5.2.5.7.3)或底坑内的任何站人区域上方的净垂直距离不大于2.0m时,轿厢速度不大于0.30m/s。
    g)不能超越轿厢正常行程的限制,即不能超过电梯正常运行的停止位置。
    h)电梯运行仍依靠安全装置。
    i)如果多个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切换到“检修”状态,操作任一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均应不能使轿厢运行,除非同时操作所有切换到“检修”状态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的相同按钮。
    j)在5.2.6.4.3.4所述的情况下,轿厢内的检修运行开关应使5.2.6.4.3.3e)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5.12.1.5.2.2 恢复电梯的正常运行
    只有操作检修运行开关到正常运行位置,才能使电梯重新恢复正常运行。
    此外,通过操作底坑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使电梯恢复至正常运行,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a)进出底坑的层门已关闭并锁紧。
    b)底坑内所有的停止装置已复位。
    c)井道外的电气复位装置应:
        1)通过进出底坑层门的紧急开锁装置操作;或
        2)通过仅被授权人员可接近的装置。例如,设置在靠近进出底坑层门附近的锁住的柜内。
    当与检修运行有关的电路出现5.11.1.2列出的单一电路故障时,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轿厢的所有意外运行。
5.12.1.5.2.3 按钮
    检修运行模式下的轿厢运行应仅依靠持续按压方向按钮和“运行”按钮进行。
    应能用一只手同时操作“运行”按钮和一个方向按钮。
    检修运行电气安全装置的旁路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a)串联连接的方向按钮和“运行”按钮。
    这些按钮应为GB/T14048.5中规定的下列类型:
    ——AC-15,用于交流电路的触点;
    ——DC-13,用于直流电路的触点。
    在所适用的机械和电气负载下,应至少能承受1000 000次动作循环。
    b)监测方向按钮和“运行”按钮正确操作的符合5.11.2的电气安全装置。
5.12.1.5.2.4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应给出下列信息(见图22):
    a)检修运行开关上(或近旁)应标明“正常”和“检修”字样;
    b)通过颜色辨别运行方向,见表17:
5.12.1.6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5.12.1.6.1 根据5.9.2.3.3的要求,如果需要紧急电动运行,应设置符合5.11.2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驱动主机应由正常的主电源供电或由备用电源供电(如果有)。
    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后,应允许持续按压具有防止意外操作保护的按钮控制轿厢运行。应清楚地标明运行方向。
    b)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操作后,除由该开关控制的轿厢运行外,应防止其他任何的轿厢运行。
    c)按照下列要求,检修运行一旦实施,紧急电动运行应失效:
        1)检修运行过程中,如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动作,则紧急电动运行无效,检修运行的上行、下行和“运行”按钮仍保持有效;
        2)紧急电动运行过程中,如果检修运行开关动作,则紧急电动运行变为无效,而检修运行上行、下行和“运行”按钮变为有效。
    d)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应通过本身或另一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开关使下列电气装置失效:
        1)用于检查绳或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见5.5.5.3b)];
        2)轿厢安全钳上的电气安全装置(见5.6.2.1.5);
        3)检查超速的电气安全装置[见5.6.2.2.1.6a)和b)];
        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见5.6.6.5);
        5)缓冲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见5.8.2.2.4);
        6)极限开关(见5.12.2)。
    e)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及其操纵按钮应设置在易于直接或通过显示装置[5.2.6.6.2c)]观察驱动主机的位置。
    f)轿厢速度不应大于0.30m/s。
5.12.1.6.2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装置应至少具有IPXXD(见GB/T4208)的防护等级。
    旋转控制开关应采取措施防止其固定部件旋转,单独依靠摩擦力应认为是不足够的。
5.12.1.7 维护操作的保护
    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的装置:
    a)防止电梯应答层站呼梯并防止应答远程指令;
    b)取消自动门运行;
    c)至少提供用于维护作业的端站呼梯。
    该装置应被清晰地标明且仅被授权人员可接近。
5.12.1.8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5.12.1.8.1 为了维护层门触点、轿门触点和门锁触点,在控制屏(柜)或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应设置旁路装置。
5.12.1.8.2 该装置应为通过永久安装的可移动的机械装置(如盖、防护罩等)防止意外使用的开关,或者插头插座组合。上述开关和插头插座组合应满足5.11.2的规定。
5.12.1.8.3 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近旁应标明“旁路”字样。此外,被旁路的触点应根据原理图标明图形符号。
    作为选择,图23所示的符号可与电气原理图上的图形符号一起使用。
    应清楚地标明旁路装置的动作状态。
    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a)使正常运行控制无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
    b)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5.3.9.4、5.3.11.2)、层门门锁触点(5.3.9.1)、轿门关闭触点(5.3.13.2)和轿门门锁触点(5.3.9.2)。
    c)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
    d)为了允许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轿厢运行,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来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
    e)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5.3.9.4)和层门门锁触点(5.3.9.1)。
    f)只有在检修运行(5.12.1.5)或紧急电动运行(5.12.1.6)模式下,轿厢才能运行。
    g)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应起作用。轿厢下部1m处的听觉信号不小于55 dB。
5.12.1.9 门触点电路故障时防止电梯正常运行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5.3.13.2)、检查层门锁紧装置的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5.3.9.1)和监控信号[5.12.1.8.3d)]的正确动作。
    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应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注:对电气安全装置的监测也可通过对轿门电气安全装置或层门电气安全装置所构成电路的监测来实现。
5.12.1.10 电气防沉降系统
    液压电梯电气防沉降系统(见表12)应满足下列条件:
    a)在结束最后一次正常运行后15min内,轿厢应被自动分派到底层端站。
    b)对于手动门或需使用者持续控制进行关闭的动力门,在轿厢内应设置须知: “关门”,文字高度应至少为50mm。
    c)在主开关上或近旁应设置须知: “只有轿厢在底层端站时才能断开”
5.12.1.11 停止装置
5.12.1.11.1 电梯应具有停止装置,用于停止电梯并使电梯保持在非服务状态,包括动力门。停止装置应设置在:
    a)底坑内[5.2.1.5.1a)];
    b)滑轮间内[5.2.1.5.2c)];
    c)轿顶上[5.4.8b)];
    d)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5.12.1.5.1.2d)];
    e)电梯驱动主机上,除非在1m之内可直接操作主开关或其他停止装置;
    f)紧急和测试操作屏(5.2.6.6)上,除非在1m之内可直接操作主开关或其他停止装置。
    停止装置上或其近旁应标明 “停止”
5.12.1.11.2 停止装置应由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组成。停止装置应为双稳态,意外操作不能使电梯恢复运行。
    停止装置应使用符合GB/T 14048.14要求的按钮装置。
5.12.1.11.3 轿厢内不应设置停止装置。
5.12.2 极限开关
5.12.2.1 总则
    应设置极限开关:
    a)对于曳引式和强制式电梯,设置在行程的顶部和底部;
    b)对于液压电梯,仅设置在行程的顶部。
    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之前或柱塞接触缓冲停止装置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柱塞在缓冲停止区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5.12.2.2 极限开关的动作
5.12.2.2.1 正常的端站停止开关(装置)和极限开关应采用分别的动作装置。5.12.2.2.2 对于强制式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列方式实现:
    a)利用与驱动主机的运动相连接的装置;或
    b)利用处于井道顶部的轿厢和平衡重(如果有);或
    c)如果没有平衡重,利用处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轿厢。
5.12.2.2.3 对于曳引式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列方式实现:
    a)直接利用处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轿厢。或
    b)利用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带或链条。
    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弛,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12.2.2.4 对于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列方式实现:
    a)利用轿厢或柱塞。或
    b)利用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带或链条。
    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弛,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12.2.2.5 对于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列方式实现:
    a)直接利用柱塞。或
    b)利用与柱塞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带或链条。
    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弛,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12.2.3 极限开关的作用方法
5.12.2.3.1 极限开关应通过下列方式起作用:
    a)采用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或
    b)通过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5.12.2.3.2 极限开关动作后,仅靠响应轿内和层站呼梯信号不可能使轿厢运行,即使液压电梯由于沉降轿厢离开动作区域。
    如果使用了5.12.1.10所规定的电气防沉降系统,轿厢一旦离开极限开关的动作区域,应立即启动5.12.1.10a)所述的轿厢自动分派操作。
    只有胜任人员干预后,才允许电梯恢复正常运行。
5.12.3 紧急报警装置和对讲系统
5.12.3.1 应设置符合GB/T 24475要求的远程报警系统(见5.2.1.6),确保有一个双向对讲系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5.12.3.2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或轿厢内与进行紧急操作处之间无法直接对话,则在轿厢内和进行紧急操作处应设置5.4.10.4所述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5.12.4 优先权和信号
5.12.4.1 对于手动门电梯,应具有一种装置,在电梯停止后不小于2s内,防止轿厢离开停靠层站。
5.12.4.2 从门关闭后到外部呼梯按钮起作用之前,应有不小于2s的时间让进入轿厢的乘客能按压所选择的按钮。
    该要求不适用于集选控制的电梯。
5.12.4.3 对于集选控制的情况,从停靠层站应能清楚地看到一种发光信号,向该层站的使用者指出轿厢下一次的运行方向。
    对于群控电梯,不宜在各停靠层站设置轿厢位置指示器,宜采用一种先于轿厢到站的听觉信号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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